(办公厅印章)
2005 年 3 月 2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总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举办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目的是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2008年奥运会培养队伍,推动我国备战2012年奥运会运动队梯队建设,促进城市体育发展。运动会一定要勤俭节约,比风格、比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比赛日期、地点:
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2、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风帆、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摔跤、武术。
每个参赛单位报名项目不得超过18个。报名参赛单位少于6家的项目将不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
三、参与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地级市本着自愿原则,经省体育局同意,可报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所辖区经市体育局同意,也可报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须将拟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市(市、区)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总局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特邀台湾省部分市参加。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根据其意愿确定。
(六)凡拥有进入决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含田径、游泳等单项规定基数)的单位,均可组团参加开、闭幕式。
4、关于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疗部门认可,身体健康。
(三)运动员报名规定
运动员必须按照《关于实施〈全国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经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并持有《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参加比赛,代表资格以2007年报名期间(12月1日)登记的代表单位为准。 2006年至2007年1月31日期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运动员,凭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代表单位(运动员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市、区)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无需变更注册地市(区)。市政府)。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年报名期间(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报名的代表单位为准,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代表单位如有变更,均以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为准。城运会交换运动员待遇。
2、根据协议,第十届全运会交换运动员于2006年或2007年返回原报名单位的,不享受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换运动员待遇。
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遵守《关于实施〈全国运动员注册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经字[2003]82号)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运动员交流为止,凡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赛事(无全国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赛事)将视同级别比赛名称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见附件1)前8名运动员(含第8名)不能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沟通,但不能就得分达成一致。
四、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交流协议进行两次审核。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经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须填写运动员资料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交换手续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双方协议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正式公布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运动员交换名单。各代表团根据交换名单及相关报名要求办理具体报名手续。
(五)台湾省有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的资格另行确定。
(六)运动员年龄规定
原则上,所有比赛项目将按照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年龄规定推迟四年,不再进行调整和改变。
(七)运动员年龄的确定: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报名年龄以运动员首次报名年龄为准;对运动员年龄有异议的,经核实,以该运动员以往参加全国比赛的情况(须纳入全国比赛计划)为准,以最高报名年龄为准。凡不符合第六届城市运动会运动员年龄要求的,将被取消参加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八)符合参赛条件的解放军、武警运动员只能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市、区参赛。他们被招募了。各参赛代表团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拟代表自己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解放军运动员入伍证书复印件(均为首次入伍)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国家体育总局经审核后,将公布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解放军运动员名单。各单位凭本名单和解放军报名证书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退役后代表地方参加城市运动会的解放军运动员,如果再次入伍,将无法代表解放军参加全国运动会。
(九)体育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竞技体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关于实施〈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经字[2003]29号)执行。 82)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代表报名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对所辖市、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资格规定的,取消其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团体比赛成绩。
(十一)为维护最终比赛安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将在最终报名后受理并核实各代表团提出的运动员资格问题报告,对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将取消其奖项。确实没有资格参加比赛成绩,但各项目决赛的比赛安排以及其他运动员的成绩和排名不会进行调整或改变。
(十二)特别规定
一、对不参加国家指定备战奥运会出访和训练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锦赛冲突或在一个月内,则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该项目的决赛时间将进行调整。
三、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项比赛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相距1个月以上的,各中心应同意允许适当年龄的运动员代表原派出城市参加比赛。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的。
4、如各国家队不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各中心应同意适当年龄的运动员代表原派出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
5. 参与方式: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成员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进行登记。
(二)武汉队可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返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并占代表团名额;凡经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亚洲及全球重大比赛的运动员,如比赛时间与赛事预选赛冲突的,经批准,该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不包括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已结束决赛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少于4人的(含4人以下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运动员人数;如果运动员总数在5至50人之间,可报告工作人员5人;当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51人之间时,运动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运动员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不足10人时,按四舍五入计算);运动员总数超过101人的,每15名运动员(不足15人的,按7至8进位计算),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运动员总数不足4人时,可指定1人为团长;运动员人数5-50人的,可设1人为组长,1人为副组长;人数为51-100人时,可设正职1名、副职1名。 101-150人的,可报1名组长、1-2名副组长; 101-150人,可报1名组长,1-3名副组长; 151-200人时,可报组长1名,副组长1-4名;超过201人的,可报组长1名,副组长1-5名。另外,各代表团如因工作需要需增设1-2名副组长,不占代表团总机构比例,全部费用自行承担。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队医: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括开赛前已结束决赛的项目运动员人数),按以下比例配备医生人数: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具体来说:
1-15名运动员配备1名医生
16-30名运动员和2名医生
31-45名运动员和3名医生
46-60名运动员和4名医生
61-75名运动员和5名医生
76-90名运动员和6名医生
等等。
开幕前30天报名参加决赛时,按上述比例分配的所有医生必须指定到某一项目工作。指定赛事比赛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从事其他项目,可在报名决赛时额外申请一张附属卡。您将被视为编外人员,并且您将负责所有费用。
六、比赛方式:
(一)执行全国各单项协会批准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记录的项目不能按规则排名、允许打平局外,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排名,不得出现平局。
(三)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赛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委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
7、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审查按照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要性、必要性的原则进行。获得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医学委员会或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可的医疗部门颁发的女性证书的运动员可免检。
八、奖励及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前8名的球队给予奖励。若参加决赛的队伍少于8支,则按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他项目11人(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8人;若8至10人参与,则奖励6人; 5至7人名额,奖励3人;排名3至4名的,奖励1人;对于排名 2 或以下的选手,将不进行任何竞争。
(二)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前三名分别计金、银、铜各2枚。
(三)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前8名选手分别计18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其他项目的前8名选手也将被计算在内。 ,分别计算为 9、7、6、5、4、3、2 和 1 分。未达到录取名额的,按照各项目相应排名成绩计算。
(四)并列名次计分方法:
当比赛排名出现并列时,并列名次中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将被空出,空出的名次的积分与已获得的名次的积分的平均值将作为并列名次的积分。如果第8名并列,则各队各积1分。
(五)各项目前三名分别授予金、银、铜牌;获得奖励排名者,颁发证书。
(六)设立“世界纪录奖”,办法另行确定。
(七)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行确定。
九、代表团排名公布: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名单。具体办法是:金牌数多者排名第一;金牌数多者排名第一;金牌数相同的,银牌数多的排在前;金、银牌数相同的,铜牌数多的排在前;金、银、铜牌数相同的,进行平局。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成绩名单。具体办法是:总分最高的排名第一;如果总分相同,则排名并列。
10. 报到及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报名表》(附件2)书面报送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或调整。原则。无故退出的,将被取消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的资格。
(二)资格赛报名:原则上应在各项目比赛前30天进行,具体规定按照各项目比赛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名参加运动员名单及具体项目。原则上在开场前30天举行,具体时间及规定另行通知。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除非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
(四)各代表团成员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场;若各赛事竞赛规则有明确报名时间要求,则具体报名时间按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名的所有费用需自行承担。
(五)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委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十一、代表团旗:
各单位自行准备,颜色定制,规格2×3米。团体旗除按规定标明参赛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他符号。
第十二条 本竞赛规则的总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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